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714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佳,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治路20号1幢1室-501。
负责人:殷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东,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号3幢。
法定代表人:钟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2022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