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盟帆盈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303民初1774号 原告:陕西盟帆盈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四路21号院20幢1**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934J6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大厦1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0575623F。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行政大道8号海棠风尚中心办公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602854U。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69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岐山县***镇。 原告陕西盟帆盈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帆盈峰公司)与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江信息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一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23362.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640.68元(利息自2021年5月12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14日,并以223362.20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持续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230002.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5日,被告将其承建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018年室内分布/多样化深度覆盖施工项目》劳务事项分包给原告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的劳务施工。第三人***鸡分公司为该项目发包方。第三人***为被告宝鸡项目负责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现该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费用。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1、劳务分包合同;2、补充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系案涉工程的施工方,协议管辖有效。 第二组:3、企业询证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 第三组:4、通信项目施工订单;5、中国铁塔工程审计定案表;6、原告向被告开具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7、说明。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出具全额工程款发票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91864.87元。 第四组:8、兴业银行汇入回单、收款回单;9、盟帆盈峰(铁塔线路)项目汇总表。证明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768265.77元,并向被告开具了同等数额的发票。 被告远江信息公司辩称,被告与案外人铁塔陕西分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就该合同与***鸡分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被告将施工合同分包给原告,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需经验收审批,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远江信息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 被告给原告盟帆盈峰公司已付款转账明细。 第三人***鸡分公司**,案涉合同目前应支付208735.09元,实际支付208432.34元,剩余302.75元未支付,系审计时扣减掉的,无需再支付。 第三人***鸡分公司为支付其**意见,提交以下证据: 合同编号为249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2018年1月第四批多样化项目施工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付款清单。 第三人*****,***系远江信息公司驻西北的负责人,对陕西地区的项目履约、汇款都有详细记录,原、被告之间的开票回款均有完整记录,根据账面登记显示,远江信息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223366.2元。 第三人***为支付其**意见,提交以下证据: 中国铁塔项目汇总表。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2018年4月24日,***鸡分公司(甲方)与远江信息公司(乙方)签订《***鸡分公司2018年1月第四批多样化项目施工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项目供应商,在截止委托项目实施结束或本协议项下订单累计金额达到本协议预估金额282900元之日或本协议采购内容在甲方上级公司下发新的采购文件(通知)之日的期限或范围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合同或订单,承担具体通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工作。 2018年7月5日,原告盟帆盈峰公司(乙方)与被告远江信息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中国铁塔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2018年室内分布/多样化深度覆盖施工相关服务的劳务事项分包给乙方;劳务报酬: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经双方确认一致,甲方收取6%管理费用。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履行期间为2018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 2020年1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为项目所在地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2018年6月29日-2020年12月10日,***鸡分公司向盟帆盈峰公司累计支付施工费208432.34元。 2022年2月18日,被告远江信息公司向原告盟帆盈峰公司发出《企业询证函》,显示截止2021年11月30日,本公司欠贵公司货款1026719.97元,2021年1月至11月,本公司从贵公司采购金额(含税)262427.82元。 被告远江信息公司宝鸡负责人***出具说明:我公司(远江信息公司)有盟帆盈峰公司参建的所有项目已会同运营商(陕西移动宝鸡分公司、陕西***鸡分公司)全部逐项目验收通过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一年质保,无遗留问题存在。 经审查双方开发票金额和付款凭证,原告盟帆盈峰公司向被告远江信息公司开具发票金额如下:90000元、90000元、43362.2元、37577.23元、78357.36元、5217.58元、8481.23元、96316.75元、93610.61元、20000元、10000元、92823.79元、92144.26元、20000元、75223.31元、90000元、83142.07元,以上合计1026256.39元。被告远江信息公司付款金额为173142.07元、92056.17元、113610.61元、112144.26元、274363.85元、37577.23元,以上合计802894.19元。剩余应付款为1026256.39-802894.19=223362.2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盟帆盈峰公司与被告远江信息公司《劳务分包合同》尽管名为分包合同,但从实际施工情况看,远江信息公司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按比例收取原告6%的管理费用。原告盟帆盈峰公司与被告远江信息公司应为借用资质、收取固定费用的挂靠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故本案中《劳务分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本案中,***鸡分公司为发包人,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且已过质保期,无质量问题,***鸡分公司已向被告远江信息公司基本付清合同价款,原告盟帆盈峰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向被告远江信息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价款。本案中,《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经双方对账,并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参照合同约定,原告盟帆盈峰公司向被告远江信息公司开具发票金额为1026256.39元,被告远江信息公司向原告盟帆盈峰公司已付款802894.19元,剩余223362.2元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223362.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原告主张以2021年5月12日起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陕西盟帆盈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3362.2元及利息(利息以22336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远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马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