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国网黑龙江肇东市电业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82民初59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敬宇,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淑环,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敬宇,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黑龙江肇东市电业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炳程,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久,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伦,职务该公司职工。
被告: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职务项目经理。
原告***、吴淑环与被告国网黑龙江肇东市电业局有限公司、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淑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敬宇与被告国网黑龙江肇东市电业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汉伦、杨庆久、被告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淑环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位置在二原告共同共有的坐落在肇东市××××街生产资料1号楼1层15门商业营业用房楼窗前、楼区门口、人行道处违法设置高压线1万多伏电力设施立即拆除,排除妨碍、清除危险、恢复原状;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因违法侵权行为造成该商业营业用房楼无法出租赔偿损失自2020年11月2日起每月租赁费6,000.00元,至违法设置高压线1万多伏电力设施拆除是谁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国网黑龙江肇东市电业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1月2日,二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滥用职权违法擅自在二原告共同共有的座落在肇东市××××街生产资料1号楼1层15门商业营业用房楼窗前、楼区门口、人行道处违法设置高压线1万多伏电力设施,造成人身安全隐患极大,情节特别严重。因违法设置高压线1万多伏电力设施后,该商业营业用房楼无法出租,并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后经二原告与二被告多次沟通未果,无奈,故二原告诉到法院,要求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网黑龙江肇东市电业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应提供证据证明,如原告确有损失发生,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第二被告,而非第一被告,因为第二被告对涉案工程的施工尚未完成,没有向答辩人交付,更没有投入使用。
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因为我当时施工的时候是告诉原告的,原告知道,当时施工的时候原告也同意了,所以我们才施工的,因为施工的时候原告知道我们要在那施工,也没有阻拦我们,施工完以后要求我赔偿他的损失,我感觉这是不公平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26日,被告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国网黑龙江肇东市电业局有限公司签订配电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1月2日,二被告在二原告共同共有的坐落在肇东市××××街生产资料1号楼1层15门前设置高压线1万多伏电力设施,涉案高压线电力设施现位于二原告所有的房屋窗前距离为1.7米,该高压线施工单位为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后经二原告与二被告多次沟通未果,故二原告诉到法院,要求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高压线电力设施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问题,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现高压线电力设施位于二原告房屋窗前,距离二原告房屋窗前距离仅1.7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本案高压线电力设施距离二原告房屋过近,可能会对二原告房屋及室内人员造成一定危险。二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利要求消除对其物权产生的损害或消除产生损害的潜在危险。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高压线电力设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此高压电力设施是由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故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义务将高压电力设施拆除。二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该楼房无法出租而产生的损失,自2020年11月2日起每月租赁费6,000.00元至违法设置高压线电力设施拆除时止,因二原告对未产生的损失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吴淑环共同共有的坐落在肇东市城区北十四道街生产资料1号楼1层15门窗前高压电力设施并恢复原状;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龙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伟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立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