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701民初3111号
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748659753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定,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80元,由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月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