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722民初1643号
申请人: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北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0909-628****。
被申请人: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第五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八十九团迎宾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尤远,电话:152XX****XX。
本院在审理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第五师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庭外协议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3元,由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