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4民初3686号
原告:新疆五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西一巷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718182R。
法定代表人:边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州博乐市联通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7486597534。
法定代表人:纪新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五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