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民初1023号
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联通路**。
法定代表人:纪新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凯,新疆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峰,男,汉族,该公司工程部副总经理。
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6元,减半收取计3648.00元,由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晓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