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石献(宪)荣与某某、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民申1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献(宪)荣,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岳父),住新疆博乐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7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