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民申1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献(宪)荣,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岳父),住新疆博乐市。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路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27民终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