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新2723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达拉街道工业园长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可延龄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滚祖呼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可延龄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723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7,834.29元,执行费1,217.51元,已执行到位2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67,834.2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新疆可延龄农产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6日之前向博州盛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案款67,834.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新2723执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