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3财保11号
申请人: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州茂县南凤小区10幢三单元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加洪,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7栋1楼56号。
法定代表人:罗发,系公司负责人。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号:44×××84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险单号:6102701046020190000737)作为担保(保全标的金额:27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的账号:44×××84的存款270000.00予以冻结(只收不付额度以27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算)。
案件申请费1870.00元,由申请人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如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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