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23财保1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7栋1楼56号。
法定代表人:罗发,系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州茂县南凤小区10幢三单元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加洪,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川3223财保1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2019)川322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事实和理由:复议申请人认为不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支付能力,不存在判决难以执行或者不能执行的情况;复议申请人将土建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复议申请人已经将劳务施工费支付给了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恶意诉前保全影响了复议申请人的商业信誉、企业形象。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旨在防止申请人胜诉后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函,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意见不属于保全错误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如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