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528执保2号
申请保全人:加查县磐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加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罗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余伟,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身份证号码:XXX。
加查县磐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1日收到申请保全人加查县磐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伟名下银行存款1960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加查县磐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伟名下银行存款196,0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保全申请人加查县磐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卓 玛 拉 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扎西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