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3民初597号
原告: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州茂县南凤小区10幢三单元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加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男,该单位监事。
被告: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7栋1楼56号。
法定代表人:罗发,职务:
原告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原告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茂县宏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如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