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只子、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528民初110号
原告:***只子,四川省冕宁县人,现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职位:执行董事。
原告***只子与被告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电话通知缴费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只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普 布  玉 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次仁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