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528执39号
申请执行人:加查县磐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帮嘎塘生态度假神湖小区南63米处出租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9MA6TCE1Y22。
被执行人一: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中街41号7栋1楼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753334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二:**,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加查县磐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加查县磐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收到部分执行款项,且目前暂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藏0528执3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华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扎 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