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2761民初101号
原告:***,男,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吕晓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红旗街(人民路五号)。
负责人:李厚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1,907.00元(***已预交3,814.00元),由***负担,退还***1,907.00元。
审 判 长  侯 晶
审 判 员  徐文波
审 判 员  马国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温琳怡
书 记 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