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182执42号
申请人:***,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晓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齐 峰
审判员 于 萍
审判员 李小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旭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