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1民初3324号
原告:***,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7********,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北新社区12委2组72户。
被告: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690738300F。
法定代表人:吕晓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宗陶,该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营业场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中央大街加油站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7027606969。
负责人:周立然,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民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
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 涛
人民陪审员 李春江
人民陪审员 吴 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耿华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