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84民初6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航天液压气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诺优电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航天液压气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汉诺优电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78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号为012XXX02,为申请人河南航天液压气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27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航天液压气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汉诺优电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27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航天液压气动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伟红
审 判 员 张俊娟
人民陪审员 张伟萍
代理书记员 荆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