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海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诉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公司、盘锦海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7401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锦市诚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E53551123E,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人民路186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第三人:盘锦海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211100003006462,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董长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河石油勘探局振兴公用事业公司、第三人***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3327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智慧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