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7401民初1413号之二
原告:盘山县得胜源利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得胜街道四台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22MA0UW3TH0U。
经营者:刘培育,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盘锦海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664592862T。
法定代表人:董长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盘山县得胜源利物资经销处与被告盘锦海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山县得胜源利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原告盘山县得胜源利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 判 员 王雪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亮亮
书 记 员 徐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