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富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行初65号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清心街北二巷**生产厂房**1。

法定代表人:张书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壮,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div>

负责人:申霜天,***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行政机关首长:唐恒毅,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委托代理人:汤兴福,男,1978年4月20日,汉族,***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被告:***齐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div>

负责人:牙生·司地克,***齐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里木江·依布拉音,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

第三人:杜郭存,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杜郭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杜郭存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5元。

审  判  长   孙津艳

人民 陪 审员   黄逸勤

人民 陪 审员   周建萍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刘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