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新0104行初65号
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清心街北二巷**生产厂房**1。
法定代表人:张书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壮,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div>
负责人:申霜天,***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行政机关首长:唐恒毅,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委托代理人:汤兴福,男,1978年4月20日,汉族,***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被告:***齐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div>
负责人:牙生·司地克,***齐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里木江·依布拉音,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
第三人:杜郭存,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宕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杜郭存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杜郭存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5元。
审 判 长 孙津艳
人民 陪 审员 黄逸勤
人民 陪 审员 周建萍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刘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