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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清心街北二巷398号生产房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3日生效的(2020)新0104民初44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2,000元,执行费23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吾斯曼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