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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某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6执1218号 申请执行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清心街北二巷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的(2023)新0106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7315.1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