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6执1218号
申请执行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清心街北二巷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的(2023)新0106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7315.1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