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13民初189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山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01142274F。
法定代表人:王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0717309H。
法定代表人:孙伟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连,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光,男,197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天业重工”)与被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瑞石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根据天业重工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冀0391民初524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秦皇岛天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城路48号房屋一套及土地(证号:冀2017秦北不动产权第0000548号)。2017年6月2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3民辖终84号民事裁定,裁定此案移送本院审理。2018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7)鲁061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驳回天业重工的诉讼请求。天业重工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06民终23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0日,天业重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登记在秦皇岛天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城路48号房屋一套及土地(证号:冀2017秦北不动产权第0000548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秦皇岛天骥重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城路48号房屋一套及土地(证号:冀2017秦北不动产权第0000548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隋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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