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高(南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900号
原告:万高(南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LUISGUSTAVOLOPESIENSEN(严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懿,上海市协力(南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万高(南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万高(南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高(南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高(南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1元,由万高(南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