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3执4619号
申请执行人: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
法定代表人:牟富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属于重复立案。
上述事实,有原案执行通知书、执行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案件重复立案的,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46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