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2949号
原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牟富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信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长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信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