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信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2949号
原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牟富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信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长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信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