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原告华盖公司诉被告巨能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江宁知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梁军,滑盖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波、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95753-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牟富君,巨能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兰月,女。
原告华盖公司诉被告巨能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立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顺旗、程以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波、被告巨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兰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公司诉称:美国盖帝图像公司[GettyImages(US),Inc.](以下简称盖帝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其是该公司位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代理商,经盖帝公司授权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被告未经授权,其企业宣传资料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digitalvision品牌的11张摄影图片(编号分别为:aa010176、fd001548、bu007613、fd001969、aa010953、aa010692、aa010709、aa064006、dv117083、aa029864、dv220008),用于商业活动。其曾多次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告予以拒绝。现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3、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原告华盖公司提供的涉案证据为:
证据1、(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2047号公证书,证明盖帝公司系涉案的图片的著作权人。
证据2、(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告经盖帝公司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以原告自己名义行使索赔。
证据3、(2010)宁证经内字第8052号公证书,证明图片的同类品牌市场售价及原告的可期待利益。
证据4、宣传图册2本,证明被告未经许可在宣传图册使用原告所有的涉案图片。
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
被告巨能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不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2、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3、原告未举证涉案图片是否过保护期也未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期限,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应支持;4、原告提供的宣传资料不能证明该宣传料的来源及真实性,宣传图册并非是其公司制作,其公司也未用过涉案图片,其公司认为原告是恶意诉讼;5、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巨能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华盖公司不具有在本国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因为美国盖帝公司以授权的形式并非转让的方式委托华盖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来起诉,故不予认可。对证据1、3、4、5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巨能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认为,对原告华盖公司提交证据2的真实性,因巨能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1、3、4、5的真实性,虽被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盖公司系开发、生产媒体资产管理软件及图像处理软件、图像制作、公司形象设计、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版权代理、销售自产产品专业公司。2010年9月20日,JohnJ.LaphamⅢ以盖帝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的身份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一份,代表盖帝公司确认:1、盖帝公司对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2、原告是盖帝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盖帝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gttyimages.cn上;3、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己方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的侵犯。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的附件A中含有“photodisc”、”DigitalVision”字样。
涉案《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由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公证,公证确认:John.Laphano为盖帝公司正式任命的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其于2010年9月28日在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上签名,其有权执行盖帝公司文件内容并有权加盖公司印章,其执行前述文件内容系自由、自愿之行为,且应视为盖帝公司的行为。美国华盛顿州、美国国务院确认上述公证属实,我国驻美国大使馆对此进行了认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日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材料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所附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
2013年7月1日,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熠倩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以下简称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钟山公证处的公证员李振阳、姜燕同年7月2日通过公证处的电脑上互联网,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华盖”的文件夹,并在文件夹内新建一个名为“3”的WORD文档。点击电脑桌面上的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gettyimages.cn,进入“gettyimages”中文主页,仿效截图,将截图保存在“3.doc”文档中。在“gettyimages”中文主页左上角搜索栏输入“BU008902、ST001102、AA027658、AA021414、AA0025350、DV050023、DV219002、73673067、AA011141、ST000045、ST000047等进行搜索,打开图片页面,将截图保存在“3.docx”文档中。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和内容于2013年7月3日出具(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2047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对公证书上载明的11张涉案图片与原告宣传册上的两张图片进行对比,公证书上的涉案照片无论从图片显示的内容,还是构图均与原告宣传册上的11张照片一致。
再查明,原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公证费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35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华盖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巨能公司使用涉案的11张图片是否经过授权,是否侵害了原告华盖公司的著作权;3、如构成侵权,被告巨能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原告华盖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我国著作权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11张摄影图片,在对摄影对象、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的国家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的规定,鉴于我国与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盖帝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由于盖帝公司系美国知名的专业摄影图片提供商,涉案11张摄影图片作品公开刊载于原告网站,图片有“GettyimagesR”字样的水印即存在盖帝公司的署名,网页标注“GettyImages图片库“、”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Images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版权声明:GettyImages1公司对本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利“等字样,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盖帝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举证的《版权法确认及授权书》业经美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工国驻美国大全馆认定及我国公证机构公证,该证据具有证明力。依据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作为盖帝公司在我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盖帝公司享有著作权并授权原告的相关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有权对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被告巨能公司使用涉案的11张图片是否经过授权,是否侵害了原告华盖公司的著作权。
因涉案的宣传册上的11张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11张图片相同,是对原告经盖帝公司授权而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作品的复制。该用于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宣传册擅自使用了原告图片,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依法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因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涉案宣传册是否属于被告制作的宣传册。由于涉案宣传册、电话、网址等信息相同,载明的产品、服务信息与被告的经营业务相符,故相关公众通常会认为涉案宣传册即为被告的宣传册,被告是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人,且涉案宣传册印刷精致,内容丰富,介绍详尽。虽然被告不认可涉案宣传册为其负责制使用但按照商业经营常理,他人一般不可能印制、使用产品信息、联系信息等均指向被告并且内容有益于被告的宣传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为了向其获取赔偿金等目的而负责制作了涉案宣传册,也没有证据证明案外人擅自制作涉案宣传册。因此,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涉案宣传册系被告的宣传册。
3、如构成侵权,则被告巨能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原告华盖公司主张赔偿金额为5万元,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构成,被告巨能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侵权时间,网站浏览量等相关情况。故本院根据的原告华盖公司的知名度、涉案图片的美誉度、被告使用涉案图片使用方式等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部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维权费费用共计3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巨能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华盖公司垫付,被告巨能公司在支付赔偿款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规定,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诉讼请求数额计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
审 判 长  闫立海
人民陪审员  程以本
人民陪审员  张顺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  金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