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屹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217号之一
原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巨能)与被告浙江中屹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与第三人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中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以原合同确定管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合同约定双方可向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或第三人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环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中屹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月春
书记员  尤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