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与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民初66号 原告: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义州镇军民路南2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安东里宝地城C区44-3号。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巨能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锦州惠发天合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俐 审 判 员  方结平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