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5民初14729号
原告:LADDACO.,LTD,住所地No.99/200,ThessabansongkroahRd.,Ladyao,Jatujak,Bangkok10900Thailang。
法定代表人:Ms.VanidaAngsuphan
委托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鹰瑞运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9、10号楼C座1区401室。
法定代表人:连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瀚然,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绿源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华大街(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倪众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LADDACO.,LTD与被告北京鹰瑞运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绿源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2017年11月22日,原告LADDACO.,LTD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LADDACO.,LTD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九十六元,由原告LADDACO.,LTD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欧阳华
审判员 杨 静
审判员 文怡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