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与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某1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5执1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
负责人:于某。
被执行人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执行人**1,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陈某,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2,住银川市。
被执行人白某,住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陈某、**2、白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701362.67元,执行费60907元(未交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冻结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9046.9元,上述款项已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1名下位于银川市××区营业房(产权证号:2013015031)、**1名下位于银川市××区营业房(产权证号:2013015030)、**1名下位于银川市××区营业房(产权证号:2013015029)的产权产籍,因上述房屋设有抵押权,未能处置。其他财产查询项均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陈某、**2、白某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伍爱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