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民初457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法务。
**与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于2021年1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德  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