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06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大道。
被执行人: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745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030元,合计763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5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