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202民初3405号
原告: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武口乡维电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新城东街中强巷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江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计623元,由原告宁夏中节能瑞泽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