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森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华容县南岸口采石场诉被告浙江湖州森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23民初834号
原告华容县南岸口采石场,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胜峰林场南岸口,注册号:430623600088546。
经营者李清英,女,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华容县某某镇某街某组。
委托代理人易小红,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湖州森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菱山路427-801号。
法定代表人林炳生,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容县南岸口采石场诉被告浙江湖州森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容县南岸口采石场于2016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转让协议,要求终止2016年6月12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容县南岸口采石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华容县南岸口采石场撤回起诉;
二、终止执行2016年6月12日由原告华容县南岸口采石场与被告浙江湖州森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
案件受理费18249元减半收取9124.5元,由原告华容县南岸口采石场负担。
审 判 员  谢冬冰
审 判 员  邓 琴
人民陪审员  李建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