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森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森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29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湖州森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菱山路427-8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808427-9。
法定代表人:林炳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钧,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钧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钧存款人民币4663669.94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侃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章俊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