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全发建材租赁站与某某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1228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全发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普洱市思茅区飞机场后面白庙路旁。
经营者:***,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响水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米定荣。
被告:**,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全发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威远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全发建材租赁站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全发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全发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全发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