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昭通市富广混泥土有限公司、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602执1559号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富广混泥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富登。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严荣华。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富广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不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昭通市富广混泥土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云0602执15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春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