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金江路**。
负责人:高存宏。
被执行人: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潇湘乡阳光花园御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宣威市荣兴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羊场街iv>
法定代表人:严林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生,住曲靖,住曲靖市宣威市iv>
被执行人:赵存花,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生,住址同,住址同上iv>
被执行人:严林华,男,汉族,1968年12月29日生,住曲靖,住曲靖市宣威市iv>
被执行人:郑建华,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住址同,住址同上iv>
被执行人:严荣华,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生,住曲靖,住曲靖市宣威市iv>
被执行人:张慧芳,女,彝族,1979年2月27日生,住云南,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iv>
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威市荣兴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存花、严林华、郑建华、严荣华、张慧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云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房产等,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执65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辉
执行员 李红江
执行员 余登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