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执29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生,住富源县。
被执行人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潇湘乡阳光花园御园3A幢1单元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9861935T。
法定代表人:严庆林。
关于***诉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3706元及利息,执行费2356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核查后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9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 王 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晋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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