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02执292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7月4日生昆明市官渡区人,住云南省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庆林,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9861935T。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潇湘乡阳光花园御园3A1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生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租金60000元、利息4624元以及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执行费869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实际冻结金额约1232元,后本院已扣划123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到被执行人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花园××单元××室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查找到,经向小区物管处及基层组织阳光社区居委会调查了解得知,上述房屋系被执行人租用,现被执行人已搬离不知去向。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处理该案,被执行人妻子张慧芳于2019年9月18日到本院,其陈述其丈夫***在外地,暂由其来法院处理。针对执行案件,其陈述现暂无履行能力,只能待其工程款拨付到位后才能履行。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向其反馈告知,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意见,双方不能协商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已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9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陈 明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 王 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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