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麒麟支行、曲靖市麒麟区明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麒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7097861786。
营业场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东路4号。
负责人:XX,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麒麟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明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0804164358。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区南苑一区含笑路**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靖虹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089953-4。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曲沾大道大为小区侧后方北城广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任雪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靖虹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99861935T。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吉象园*期**幢*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麒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曲靖市麒麟区明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曲靖虹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麒麟支行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麒麟支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麒麟支行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