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张掖市兴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甘行初字第10号
原告张掖市兴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男,汉族,1953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受理原告张掖市兴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周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掖市兴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以“原告与第三人已经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兴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目、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兴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掖市兴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俊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