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202民初433号
原告: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长兴国际5幢10层1房号。
法定代表人:曹西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强,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措姆,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绵广威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警校路108号山水石材厂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传兵,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西藏绵广威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武 泽 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格桑曲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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