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297号
申请人:西藏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堆龙县乃琼镇岗德林村一组2010第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8YY6E。
法定代表人:张福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宇希,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长兴国际5幢10层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710901102B。
法定代表人:吴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西藏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藏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在西藏银行(开户行: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 020 803元。投保担保金额1 020 80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在西藏银行(开户行: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 020 80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由申请人西藏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欣
书 记 员 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