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2民终131号
申请人:四川中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中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案一审中,西藏自治区萨嘎县人民法院依四川中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于2023年1月3日以案号(2022)藏0236民初118号进行裁定,对被申请人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扎德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保全。因该份保全即将到期,故四川中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扎德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保全。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险单号:145029939018788509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中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藏万年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扎德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期限为35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