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海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海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3执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2月2日出生,住盐津县。
被执行人:云南海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海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6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623执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牟 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进平
附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