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林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邵阳林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2702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法定代表人尹华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现住福泉市。
本院在执行邵阳林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嫒蓉
审判员姜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杰